苏州市出台政策推动国际研发机构发展

    2021-03-05 14:14
    为集聚全球创新资源,提升研发国际化水平,近日,苏州市科技局印发《关于支持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发展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聚焦苏州先导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重点支持建设一批开放程度高、整合资源多、研发能力强的国际研发机构,打造对接全球创新资源的“桥头堡”和“连接站”。
    2020年2月,苏州市出台《加快全市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助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把实施国际研发机构“突破工程”作为提升全市科技创新策源能力的五大工程之一,以国际研发机构建设为抓手,积极融入全球科技创新网络。作为若干举措的具体落实细化,“暂行办法”明晰国际研发机构定位,明确国际研发机构以研发为主业,对接国际化资源、拓展创新资源引育渠道的功能,进而提升城市科技创新体系开放程度和国际化水平,带动全球更多的科技成果、高层次人才来苏落地。
    “暂行办法”提出,苏州市国际研发机构基本条件包括,独立法人实体,具有结构合理的中外联合研发团队,研发人员占机构总人数的50%以上,其中博士学位或高级职称以上高层次人才占研发人员总数的30%左右,外籍研发人员占研发人员总数的20%左右;既有投入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或等值外币),其中研发经费支出占比不低于30%,并且有持续的经费来源和稳定增长的研发投入。
    在支持政策上,“暂行办法”突出分类支持。在分类上,国际研发机构主要包括独立建设、合作共建、境外设立3种类型。“暂行办法”支持国际研发机构积极导入海内外创新资源开展研发活动,结合机构的研发能力和投资规模,自立项当年起,对符合条件的国际研发机构,按照机构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的30%给予经费支持,独立建设类单一机构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合作共建类不超过800万元,境外设立类不超过600万元。
    此外,“暂行办法”还从重大项目研发、海外人才引进、研发资源开放共享、科技成果转化和国际交流活动等给予多元化支持,明确研发、成果转化、开放合作导向。引导国际研发机构提升科研能力水平,承担或参与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符合条件的按照其实际获得国拨经费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研发费资助。鼓励国际研发机构将自有仪器设备主动纳入苏州市研发资源共享服务平台,根据年度服务绩效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补助。支持国际研发机构开展跨国联合研发,对符合相关条件的输出科技成果的国际研发机构,可按输出成果技术合同交易额最高5%的比例给予每家每年度最高50万元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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