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是以商人为主体组建的社会团体,近年来,江苏法院充分发挥“商人纠纷商人解”优势,为民营企业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解纷选择。12月25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商会商事调解典型案例,展现了此类调解的优势。
商会调解化解数千万元股权回购纠纷
2014年11月,某投资公司与某研究院签订《增资协议书》,约定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投资2825万元,占股25%。双方同时约定,在一定情形下,投资公司有权要求研究院回购其所持目标公司股权。后因目标公司一直未分红且未完成上市,股权回购条件成就,投资公司要求研究院履行股权回购义务。经过两年多的谈判,双方仍未能达成一致,投资公司于2023年8月向镇江市总商会人民调解中心申请调解。
调解员接手后,积极斡旋,促成达成调解协议,研究院同意支付股权回购款4952万元以及律师费,投资公司放弃违约金的主张。后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确认该份调解协议的效力,明确一方当事人如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目前,该调解协议已履行完毕。
据了解,镇江两级法院与镇江市总商会合作成立镇江市总商会人民调解中心,在润州法院常设调解工作站,开展商会商事调解。工作站成立至今,先后为镇江2700家会员企业提供专业化调解、咨询和培训服务,调解成功涉企纠纷680余件。
运用示范调解,一揽子化解系列票据纠纷
某建筑公司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此前开出的数十张商业承兑汇票无法按期兑付。2022年11月起,多家供货商先后诉至法院,要求其按期兑付,案件多达19件,标的3000余万元。海陵法院立案过程中,了解到涉诉企业均为泰州市钢材贸易商会会员和建筑行业协会会员,经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海陵法院委托泰州市海陵区商事纠纷调解中心调解。调解中心收到案件后,邀请建筑行业协会副会长作为特邀调解员参与调解。
经调查,因上游建设单位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导致建筑公司不能及时向下游企业支付材料款,形成“三角债”。调解中心经研判,决定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案件作为示范案件进行调解,该案达成调解协议后经由海陵法予以司法确认。后调解员以该份生效调解书作为示范,释明类案诉讼风险和调判利弊,引导更多当事人参照示范案件进行调解,推动同类纠纷实现一揽子化解。
据了解,泰州市海陵区商事纠纷调解中心由区法院、区工商联、区商会于2019年共同成立,先后吸纳7名专职调解员和59名特邀调解员入册。特邀调解员除专业人士外,还包括相关商会、行业协会的会长、副会长。
经验丰富退休法官担任调解员,快速促成调解
某建设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约定,由建设公司承接科技公司工程,工程造价1826万元。后建设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科技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建设公司不服,上诉至淮安中院。该院审理中发现,双方对案件事实的分歧多达17项,且绝大多数属于专业问题,需逐项鉴定。经研判并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淮安中院委托淮安市非公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驻点商会调解员进行调解。
本案调解员系一名办案经验丰富的退休法官,收到案件后,调解员及时查阅卷宗,并根据本案情况建议双方当事人将未完成的工程折价扣除工程款,对质量问题协商赔偿金。最终仅用时20余天,促使双方就工程款、工程质量、工程验收等事项达成一揽子调解协议,实现案结事了。
据了解,淮安市非公企业人民调解委员会系淮安市总商会下属调解组织,2023年9月,该调委会聘请2名商会调解员,在淮安中院驻点开展商会调解工作。为配合调解员工作,淮安中院专门聘请了1名退休书记员作为调解办案助手。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