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公布

    2021-10-13 09:22
     财政部、科技部9日对外公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下称《办法》)。《办法》共八章、五十九条。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下称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采取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全链条一体化的组织实施方式。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实行多元化投入,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中央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
    《办法》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后补助方式支持的资金按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后补助的有关规定执行。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使用管理要求,统筹安排和使用。《办法》介绍,在采用前补助方式支持的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中,实施“揭榜挂帅”、“赛马”等新型组织机制的项目,可根据项目特点,采取包干制等资金管理方式。
    《办法》指出,重点研发计划资金聚焦重点专项研发任务,重点支持市场机制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科技活动。政府部门不再直接管理具体项目,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开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充分赋予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科研项目资金管理使用自主权,承担单位应当落实法人责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
    根据《办法》,重点专项项目资金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不超过课题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20%。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