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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促进投资 政府引导与企业探索“双轮”驱动

    时间:2023-01-03

    RCEP生效实施后开放红利不断释放,区域整体对世界贸易快速增长,大多数成员对区内贸易增速超过两位数、吸引外资增速显著。当前,正值亚太区域深度融合发展阶段,我国应进一步强化政府引导与企业探索相结合,推动RCEP协定高质量实施。

    笔者认为,对于企业而言,一是充分利用并合理权衡关税减让安排。RCEP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产品,可以使用多个缔约方的中间品来达到区域价值成分要求,大幅降低了RCEP成员国之间享受优惠关税税率的门槛,提升了RCEP成员国之间原材料、零部件及制成品贸易的自由化水平。对于我国企业而言,一方面,应当结合自身主营业务范围确定贸易产品是否在关税减让清单产品范围内,在此基础上,注重测算产品生产、加工、制造过程中的“区域价值成分”,最大限度利用原产地累积规则,实现优惠关税税率享用,提升自身产品在海外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注重权衡对比RCEP与现有自贸协定之间的优惠关税税率,选择对企业更优惠、减让力度更大的适用税率,进一步降低贸易成本。二是深度挖掘跨境电商等贸易新业态发展机遇。RCEP协定电子商务章节的制度安排,为亚太区域跨境电商发展提供重要市场机遇,并为我国企业发展提供良好政策支撑和制度保障。跨境电商企业应充分利用RCEP协定中电子认证、跨境信息传输等规则,拓展亚太区域销售渠道与市场空间,以创新型贸易方式带动我国产品“走出去”。对于有仓储需求的企业,可积极布局建设海外仓,打造跨境电商供应链体系。三是注重结合自身业务合理优化产业链供应链布局。RCEP协定在投资准入方面采取负面清单模式对非服务业投资进行了承诺,并采用正面清单与负面清单相结合的方式对服务业开放作出了承诺。企业应高度关注RCEP服务与投资开放有关清单范围,抓住亚太区域市场机遇布局海外业务,在加强海外市场调研的基础上,积极与具备技术优势、成本优势、市场优势的国家开展投资合作,在更大范围、更宽领域布局和优化自身的供应链体系。四是善用贸易救济与争端解决机制维护合法权益。RCEP协定在贸易救济与争端解决章节明确,企业在遇到不公平竞争、发生投资争端并受到实质性利益损害时,可以诉诸磋商、调解等机制。企业在对RCEP成员国进行贸易、投资与对外合作活动进程中,应全面掌握并善于应用贸易救济与争端解决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最大限度降低贸易与投资风险,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对于政府部门而言,一是建立常态化政策宣传解读机制。RCEP成功实现了包容性与高质量的平衡,其协定内容内涵丰富,政府部门应当与贸易、投资企业建立有效常态化沟通机制,进一步加大国内宣讲力度,全方位解读RCEP协定规则,特别是原产地规则、海关监管、争端解决等相对复杂的制度安排,以及与特定产业相关的协定规则,鼓励优秀企业介绍最佳实践案例,提高RCEP的认知水平和利用水平。二是有效防范供应链风险。当前全球供应链“内顾化”发展趋势明显,汽车、半导体、能源、农产品等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中断现象时有发生。相关部门应及时梳理我国产业链供应链“短板”,引导企业加强与RCEP国家供应链“短板”类产品的贸易与投资合作,在现有供应链布局基础上,强化重点产业链供应链亚太区域内部布局,丰富产品进口、技术合作来源国,有效维护供应链稳定与安全。三是加强制度创新探索并深化相关实践。各级各地政府应充分发挥国家自贸试验区、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示范、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跨境电商综合实验区等平台载体作用,探索对RCEP200多项软性义务先行先试,并尽快在全国范围内加以推广。参照CPTPP和DEPA的相关条款,率先探索更多高标准经贸规则,加强对制度创新的深度实践,为推动RCEP实现更高水平开放奠定基础。四是加快健全贸易调整援助机制。贸易投资自由化在一定程度上将对特定产业带来一些冲击,有必要通过建立一整套贸易调整援助机制减轻对经济社会的负面影响。建议借鉴发达经济体的制度经验做法,在国内自由贸易试验区相关经验探索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实践效果,加强制度优化和完善,加速推动全国贸易调整援助制度建设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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