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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自贸区出台制度 鼓励担当作为7种情形可容错

    时间:2022-01-20

    日前,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中国(云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容错纠错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建立允许试错、宽容失败的机制,为一线干部在改革创新中敢于担当作为撑腰。

    《办法》共15条,遵循中央和省有关激励担当作为和容错纠错基本精神,针对中国(云南)自贸试验区挂牌建设以来存在的“不想改革、不敢试闯、不懂创新”以及改革创新成效不明显等突出问题,重点明确了容错纠错基本原则、容错条件、可容错情形以及不予容错情形等。

    《办法》明确以下7种情形可容错。一是落实任务,为贯彻落实《总体方案》要求的改革试点任务,勇闯改革“无人区”,由于缺乏经验参照或者其他客观原因导致出现偏差、失误、错误,或者制定的政策制度没有实现当时的预期目标,可以容错。二是改革探索,在缺乏法律法规依据或上级政策支持的前提下,在相关改革创新探索过程当中,出现偏差、失误、错误,可以容错。三是优化服务,为了优化自贸试验区的营商环境,专门针对服务对象反映的突出问题进行制度创新,出现偏差、失误、错误,可以容错。四是推动发展,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创新工作方法、规范工作流程、优化联合监管,出现偏差、失误、错误,可以容错。五是客观变化,因国家政策调整或者上级决策部署发生变化,客观情况难以准确研判把控,出现偏差、失误、错误,可以容错。六是重大应急,在推进自贸试验区重点工作和项目,以及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解决复杂历史遗留问题、处置突发事件、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积极担当、主动作为、动真碰硬,出现偏差、失误、错误,可以容错。七是其他改革创新,为推动自贸试验区发展建设进行的其他方面探索、试验、改革、创新,出现偏差、失误、错误或造成负面影响、损失,如符合容错条件则适用《办法》。

    违法乱纪、程序不当、谋取私利、失职渎职、知错不改、后果严重和其他兜底情形7种《办法》明确的行为,不予以容错。

    在结果运用方面,《办法》明确,对予以容错免除相关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平时、年度、目标责任、绩效、任期、任职试用期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各类考核时,对该项工作不作负面评价;在评先评优、表彰奖励、职称评聘、选拔任用、职务职级晋升以及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资格等方面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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